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武汉工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和要求,为保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具体工作。 第二条 授予对象 已经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及已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符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毕业时间不超过半年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时间为准。 第三条 授予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审核通过,论文查重率低于25%,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5分,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5分以上;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毕业论文审核通过,论文查重率低于25%,所学专业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平均分≥7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成绩以湖北省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为依据。 5.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通过以下学校指定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条件之一: (1)参加湖北省教育主管部门或湖北省高校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联盟或武汉工程大学自行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六级(CET-6)考试成绩合格(425分及以上),或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TEM-4)、八级(TEM-8)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或参加托福考试成绩85分及以上,或参加雅思考试成绩5.5分及以上。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授予学位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者; 2.未获毕业资格者; 3.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者; 4.毕业超过半年及半年以上学生,时间以毕业证书上时间为准。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流程 1.符合本办法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填报《武汉工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1)和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2.成人教育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统一于每年5、11月将审核通过者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3.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于每年6月、12月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名单和推荐材料; 4.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后,授予相应学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颁发相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武汉工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条例规定的情况,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实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 第七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已获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资格者,其学士学位证书只能颁发一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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