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和《武汉纺织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对象与授予条件 第四条 授予对象:武汉纺织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后1年。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已获得毕业证书。 (三)课程成绩要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合格,且专业核心课程成绩≥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四)外语成绩要求:通过湖北省或生源地省级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通过我校审批认可的高校联盟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或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TEM-4)考试;或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考试;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考试(仅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或通过我校自行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分。 申请学位时需提供成绩真实有效性的核验途径和辅助证明资料。无法核验成绩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根据学位申请通知,学生填写《学位申请与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各校外教学点和自考助学机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者逐一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后报送教务处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名单,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学信网进行备案工作。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位授予数据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存在舞弊、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等严重违反授予条件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如有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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